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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最高法院关于夏俊峰案的谈话中提到“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害人张旭东、申凯殴打了被告人夏俊峰”,问题在于,根据刑诉法第53条“(三)综合全案证据,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”,法院本应认定的是,“有充分证据证明可以排除被害人殴打了被告人的可能”。法院在对举证责任曲解中剥夺了被告的疑点利益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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