引用:cVilne:用刚学的行政法的原则,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有损其利益的处罚决定时,必须履行通知义务,并且其拥有申诉控辩的权利,请问这些官方都做到了吗? //@袁裕来律师: 这个帖子竟有不少人唱反调,说明很多人都没有程序意识没有权利观念。悲哀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