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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singularpoint

    引用:cVilne:用刚学的行政法的原则,对行政相对人作出有损其利益的处罚决定时,必须履行通知义务,并且其拥有申诉控辩的权利,请问这些官方都做到了吗? //@袁裕来律师: 这个帖子竟有不少人唱反调,说明很多人都没有程序意识没有权利观念。悲哀。
    今天,广东省新闻出版广电局做出查处决定,吊销陈永洲的记者证,责成新快报社全面整顿。http://t.cn/zRKnNk4。请问法院已经作业判决了?无罪推定原则还要不要?
    1. 微博附图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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