方面定下的过高利息。连该法院也确认其中的157万元并非真实借款,而是胡宇能单那么,应建成为何要为根本不存在的借款而乖乖地于2011年11月1日写借条给胡宇能呢?那天究竟发生了什么事?是否有必要去查清真相?后来是否有金华警察专程外出调查万家人诽谤胡先生发放高利贷?这种私事应与公权力无关的吧?